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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239号
时间:2024-05-22 11:09:4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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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239号

违法行为人古某某,男,19XX年0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9191XX3,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   

现查明2024年05月06日14时14分左右,古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三鸟市场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古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6mg/100mL。经查,古某某曾于2024年2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古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古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古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5月09日到2024年05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