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185号
违法行为人阮某某,男,19XX年11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4142719XX11052XX4,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南礤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4年4月10日13时04分左右,阮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溪峰东路与新华街交叉口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阮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68mg/100mL。经查,阮某某曾于2014年12月0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又于2021年04月10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阮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阮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阮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4月16日到 2024年04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