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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084号
时间:2024-03-25 14:37:4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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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084号

违法行为人肖某忠,男,19XX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36213519XX06224138,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4年3月8日19时30分左右,肖某忠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赣BN0YX4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居士林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 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肖某忠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 51mg/100mL,经查,肖某忠曾于2021年10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肖某忠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肖某忠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肖某忠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3月14日到 2024年3月1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