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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028号
时间:2024-01-23 15:17:0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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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028号

违法行为人徐某,男,19XX年0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2120339,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4年1月12日20时32分左右,徐某饮酒后驾驶粤MXXW33号牌三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三鸟市场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53mg/100mL。经查,徐某曾于2023年8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1月16日到 2024年01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