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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三)行罚决字〔2023〕316155号
时间:2023-12-25 11:10:4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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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三)行罚决字〔2023〕316155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振,男,19XX年10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4142719XX10010630,户籍所在地为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某振驾驶小车于2023年8月8日凌晨在蕉岭县三圳镇福北村“五显宫”附近农田盗窃芋头四头,于12月13日晚盗窃村民晾晒在蕉岭县三圳镇福北村枧四村道水圳护栏上的芥菜54斤。   

以上事实有刘某振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现场扣押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收缴菜刀一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12月15日到 2023年12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15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