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316139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寿,男,19XX年0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2200630,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
现查明2023年12月03日13时40分左右,刘某寿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M9UXX5的小型汽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少年宫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寿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 51mg/100mL。经查,刘某寿曾于2019年12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刘某寿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刘某寿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寿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12月05日到 2023年12月0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