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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316126号
时间:2023-11-27 10:21:3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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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316126号

违法行为人林某军,男,19XX年03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4142719XX03221717,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3年11月18日19时57分左右,林某军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MLCXX4的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居士林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林某军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43mg/100mL,经查,林某军曾于2019年3月2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林某军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林某军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林某军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11月24日到 2023年11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24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