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316082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远,男,19XX年0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9280332,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3年9月21日18时57分左右,张某远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上村小学门口路段时碰撞行人张某东,造成张某远、张某东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张某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远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电脑系统查询,张某远于2020年1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张某远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张某远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张某远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8日到 2023年10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10月18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