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 > 文件公开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316074号
时间:2023-10-23 16:39:0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316074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逢,男,19XX年08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4142719XX08040155,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3年10月04日20时08分左右,刘某逢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居士林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逢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58mg/100mL,经查,刘某逢曾于2020年11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刘某逢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刘某逢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逢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10月08日到 2023年10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10月8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