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316057号
违法行为人钟某前,男,19XX年0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2101116,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
现查明2023年8月18日23时50分左右,钟某前饮酒后驾驶粤MPV5XX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徐溪大桥路段时,发生侧翻交通事故,后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巡逻民警对钟某前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 55mg/100ml,经查,钟某前曾于2017年7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揭阳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钟某前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钟某前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交通系统违法记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钟某前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09月07日到 2023年09月1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9月7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