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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316034号
时间:2023-08-25 11:13:1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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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316034号

违法行为人徐某明,男,19XX年0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4142719XX02220011,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3年8月2日20时46分左右,徐某明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 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桃源东路柏悦华府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 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徐某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 41mg/100mL,经查,徐某明曾于2021年4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3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的行政处罚,徐某明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徐某明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徐某明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3年08月10日到 2023年08月1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8月10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