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新)行罚决字〔2023〕316013号
违法行为人吴某均,男,19XX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4142719XX12150615,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7月6日上午,吴某均在蕉岭县新铺镇同福村旱改水路口,盗窃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男装摩托车,价值约1000元。
以上事实有吴某均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的摩托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吴某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追缴两轮摩托一辆。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2023年07月21日到 2023年07月2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追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7月21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