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3]00037号
违法行为人戴某,男,19XX年1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112061X,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
现查明2023年6月11日下午16时许,戴某在蕉岭县蕉城镇谢陂桥处因购买香瓜一事与邓某发生口角纠纷,发生冲突之后戴某对邓某进行殴打,殴打之后戴某在附近拿到一把菜刀后返回现场手持菜刀在街上找邓某,戴某因找不到邓某,遂用菜刀砍坏邓某的财物并将邓某售卖的西瓜全部毁坏,被损毁的物品价值约1000元。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邓某、罗某某的询问笔录和戴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戴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由2023年7月12日至7月1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7月12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