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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南)行罚决字[2023]00003号
时间:2023-06-21 16:56:0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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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南)行罚决字[2023]00003号

违法行为人朱某生,男,19XX年7月15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71521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现查明2023年6月9日4时许,朱某生到蕉岭县南磜镇南磜村刘某住家门口,盗窃一条直径六寸、六米长的铁管。6月10日11时许,朱某生将盗得的铁管卖给蕉岭县蕉城镇振峰废旧物资回收店。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朱某生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违法人员朱某生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至6月26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6月1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