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3]00035号
违法行为人彭某华,男,19XX年8月4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8040076,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3年5月16日上午8时许,彭某华在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田心二队使用铁锹等工具将彭某某的房屋部分损毁,造成彭某某房屋东南角一二楼墙角、二楼栏杆及墙壁损坏。经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彭某某被损毁房屋的损毁价格为2130元。
以上事实有彭某华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价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人员彭某华处以行政拘留七日,收缴作案工具铁锹。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从2023年06月09日至2023年06月16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6月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