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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014号
时间:2023-05-24 10:13:55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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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014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明,男,19XX年11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103133X,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3年2月22日20时26分左右,丘某明饮酒后驾驶粤M9V7XX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桃源东路艾坝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丘某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9mg/100mL。经查,丘某明曾于2017年6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行政处罚,丘某明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丘某明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人员丘某明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2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