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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013号
时间:2023-05-24 10:12:1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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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013号

违法行为人谢某诚,男,19XX年5月23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5231712,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3年4月28日17时53分左右,谢某诚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蕉阳大道龙电花园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谢某诚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51mg/100mL。经查,谢某诚曾于2022年9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谢某诚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谢某诚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人员谢某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8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5月5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