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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011号
时间:2023-04-24 11:22:2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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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011号

违法行为人汤某明,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01019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蓝坊镇,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3年03月25日10时45分左右,汤某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蕉岭县蓝坊镇大地村石子排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现场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汤某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汤某明未依法考取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其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汤某明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汤某明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2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4月12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