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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南)行罚决字[2023]00002号
时间:2023-04-24 11:20:3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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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南)行罚决字[2023]00002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秀,女,19XX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318212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南磜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南磜镇。

现查明2023年3月28日上午,陈某秀在蕉岭县南磜镇步上村黄某明房屋余坪处,用其自带铁锄将郭某华种植在黄某明房屋余坪的11株油茶苗损毁,价值约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某秀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陈某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3日至4月8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4月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