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3]00014号
违法行为人徐某新,男,19XX年6月24日,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624005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现查明2023年2月25日7时多,在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千松庵停车场内,违法人员徐某新盗窃一辆小刀牌白粉色两轮电动车(现价值约1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徐某新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追缴小刀牌电动车一辆退还被侵害人。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3月6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