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长)行罚决字[2023]00001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桂,男,19XX年8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719XX08251114,汉族,初中,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人,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3年1月18日14时许,受害报案人官某与刘某桂在蕉岭县长潭镇云景台因为账目结算问题发生争执,后刘某桂使用木棍殴打了官某头部一下,致使官某受伤,官某的伤势经蕉岭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刘某桂的申辩和陈述,被害人官某的陈述,张某的证人证言,官某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桂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从2023年2月10至2023年2月1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2月10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