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005号
违法行为人向某建,男,19XX年10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XX10310034,汉族,初中,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3年2月5日00时23分左右,向某建驾驶粤MRB5XX号牌小型面包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桃源西路帝豪湾门口路段时,与行人赖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向某建逃离事故现场。经查,向某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向某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向某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向某建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19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2月5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