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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长)行罚决字[2022]00003号
时间:2022-11-25 14:55:4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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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长)行罚决字[2022]00003号

违法行为人徐某龙,男,19XX年9月5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905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某龙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多,在蕉岭县长潭镇岭南院子,盗窃了一箱规格30cmX30cm的铝质装修吊顶扣板共43块,价值约1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徐某龙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徐某龙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11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