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11号
违法行为人郭某政,男,19XX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0202318,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现查明2022年10月6日13时16分左右,郭某政饮酒后驾驶粤MKE3X3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水关下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郭某政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2mg/100mL。经查,郭某政曾于2021年11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郭某政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某政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人员郭某政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1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