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文)行罚决字[2022]00004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伟,男,19XX年11月3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1030014,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2年5月31日至6月14日期间违法人员杨某伟向林某彦下注“六合彩赌博”11次,参赌资金37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杨某伟的陈述与申辩,林某彦的陈述与申辩,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杨某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0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2日至9月12日。到中国农业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罚款,缴款期限为: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4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9月2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