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76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雄,男,19XX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1070311,汉族,中专毕业,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2年8月20日22时多,违法人员丘某雄在蕉岭县蕉城镇蕉岭县人民医院路旁驾驶摩托车与罗某驾驶的汽车发生剐蹭,后丘某雄使用摩托车头盔将罗某殴打致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丘某雄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物证、蕉岭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丘某雄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作案工具摩托车头盔一个。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从2022年9月13日至9月18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9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