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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58号
时间:2022-06-27 09:45:4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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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58号

违法行为人郭某如,男,19XX年12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XX12056432,汉族,无工作,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白渡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白渡镇。

现查明2022年6月17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郭某如来到蕉岭县蕉城镇东福街看到一个电缆交接箱,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嘴钳和斜口钳盗取该电缆交接箱里的电线五捆及电线盒二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某如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郭某如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作案工具尖嘴钳和斜口钳,追缴电线五捆和电线盒二个发还中国电信蕉岭分公司。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从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5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6月20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