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10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女,19XX年11月25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1250628,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某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13时许,在蕉岭县蕉城镇锡林公园参与了“斗牛”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伍佰元,收缴赌资2801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23日,于2022年5月30日前到中国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罚金,赌资全部上缴国库。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