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02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良,男,19XX年4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4061315,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
现查明2021年12月31日13时30分左右,刘某良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水关下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良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42mg/100mL,经查,刘某良曾于2020年04月0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刘某良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刘某良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良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03月30日至2022年04月0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