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04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先,男,19XX年5月8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42519XX0508609X,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2年1月29日16时多,违法人员陈某先在其位于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所经营的“金星香行”店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十六箱三饼。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某先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陈某先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各类烟花爆竹共16箱3饼。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从2022年02月17日至2022年02月22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2月17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