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长)行罚决字[2022]00002号
违法行为人邓某东,男,19XX年7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717081X,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2年1月15日下午,邓某东和赖某去慈觉寺侧的水池边接驳安装水管。黄某强与邓某东因接驳安装水管一事双方引起口角并发生打架,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伤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某强和邓某东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邓某东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24日,到建设银行蕉岭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2月14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