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广)行罚决字[2022]00001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华,男,19XX年8月16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8161514,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
现查明2021年12月28日上午8时许,陈某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到广福镇豪岭村绿河盗窃放置在农田上的十八袋有机肥料,随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并将盗窃而来的十八袋有机肥料卖至武平县岩前镇澳特尔肥料店。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某华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陈某华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追缴有机肥料十八袋退还被侵害人。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5日至1月1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追缴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1月5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