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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01号
时间:2022-01-26 09:26:0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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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01号

违法行为人吴某银,男,19XX年6月1日生,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2273219XX06016977,汉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现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

现查明2022年01月06日20时25分左右,吴某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溪峰路翰荣桥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吴某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71mg/100mL。经查,吴某银曾于2021年10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吴某银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某银的陈述和申辩、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吴某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01月07日至2022年01月1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1月7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