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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文)行罚决字[2021]00010号
时间:2021-11-24 15:27:3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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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文)行罚决字[2021]00010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权,男,19XX年8月12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81213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

现查明2021年11月10日9时许,丘某权在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岩背焚烧田间杂草时,因火势过大不慎将架设在附近的通讯光缆烧毁,造成通讯暂时中断,经过测算,中国联通集团蕉岭分公司被损毁的光缆维修价钱为28807.05元、中国移动蕉岭分公司被损毁的光缆维修价钱为29912.27元、中国电信蕉岭分公司被损毁的两条光缆维修价钱分别为36481.51元与23346.16元,共计涉案价值118546.9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丘某权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被损毁的电缆线、现场勘验笔录、电缆线工程修复报价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丘某权过失引起火灾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9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7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