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22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明,男,19XX年7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70103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蕉城镇。
现查明2021年10月23日7时33分左右,张某明驾驶粤MU88XX小型普通客车与江某驾驶的粤MD01XX小型汽车在蕉岭县蓝坊镇峰口村发生碰撞后,张某明驾车逃逸。经调查,张伟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张某明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张某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四日、肇事逃逸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31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4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