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1]00033号
违法行为人宋某达,男,19XX年5月13日,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513081X,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宋某达分别在2021年8月16日和9月5日,将受害人陈某停放在蕉岭县蕉城镇谢陂桥停车场的汽车故意损毁,后于2021年9月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宋小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宋某达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宋某达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24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9月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