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16号
违法行为人利某波,男,19XX年7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7180317,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1年08月03日20时30分左右,利某波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居士林路段时,由于涉嫌酒后驾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利某波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利某波的行为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利某波曾于2019年10月0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利某波的行为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利某波的物证、陈述和申辩、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人员利某波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11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8月6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