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 > 文件公开
蕉公(广)行罚决字[2021]00021号
时间:2021-05-25 10:21:4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广)行罚决字[2021]00021号

违法行为人钟某汉,男,19XX年10月9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0091513,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

现查明2021年2月初,钟某汉、钟某林、陈某华、吴某发、黄某永、赖某仁、张某芳、钟某招等人在丘某平和钟某桂提供的场所处进行以“吊金花”方式的聚众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检测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钟某汉处以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2021年5月28日前到邮政银行蕉岭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5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