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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08号
时间:2021-04-26 11:21:4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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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08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兴,男,19XX年1月21日生,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身份证号码43072119XX01217034,汉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1年04月10日19时45分左右,李某兴饮酒后驾驶粤MMD4X1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居士林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兴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6mg/100mL。经查,李某兴曾于2018年09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李某兴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兴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人员李某兴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04月12日至2021年04月1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4月12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