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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文)行罚决字[2021]00003号
时间:2021-03-24 10:03:0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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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文)行罚决字[2021]00003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荣,男,19XX年3月20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身份证号码44142119XX032002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现查明2021年3月18日13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刘某荣驾驶车牌为粤MYN5XX的白色小车到塔牌集团蕉岭分公司175废钢堆场进行盗窃,在途径门岗时被查获,刘某荣便将门岗撞坏并逃逸,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到我局投案自首,被盗废旧重约300斤,价值600元左右,被撞坏的栏杆损失价值约为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荣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某荣盗窃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对违法行为人刘某荣故意损毁财物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某荣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梅州市梅江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29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3月1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