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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04号
时间:2021-03-24 10:00:1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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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04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煜,男,20XX年1月4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20XX010413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白湖村,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白湖村。

现查明2021年02月23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丘某煜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雅阁牌小车从蕉岭县蕉城镇沿着205国道行驶至文福镇白湖村委会门口,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丘某煜于2019年05月27日因盗窃摩托车被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法行为人丘某煜的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丘某煜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音频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蕉公(蕉)行政决字[2019]00092号蕉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丘某煜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梅州市梅江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3月5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