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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02号
时间:2021-02-26 16:30:5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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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02号

违法行为人黄某均,男,19XX年1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11419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蓝坊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1年01月24日15时37分,黄某均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新东北路79号门口路段时,与行人钟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黄某均的行为系未按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某均的陈述和申辩、有扣押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梅江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02月03日至2021年02月08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2月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