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0]00011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杰,男,19XX年10月1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0010035,汉族,中专毕业,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0年11月11日15时04分左右,杨某杰驾驶悬挂粤MYF1XX号牌的小型面包车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龙安村路段时,与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杨某杰驾驶悬挂粤MYF1XX号牌的小型面包车逃离现场。经查,粤MYF1XX号牌系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杨某杰系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以上事实有物证、违法人员杨某杰的陈述和申辩、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六、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杨某杰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肇事逃逸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0年12月09日至2020年12月19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0年12月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