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刑)行罚决字[2020]00010号
违法行为人罗某龙,男,19XX年1月27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12717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0年3月7日晚23时许,罗某龙在蕉岭县长潭镇的住家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于2020年3月12日被我局民警抓获。民警对罗某龙的尿液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类联合检测试剂进行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吗啡”、“氯胺酮”呈阴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罗某龙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罗某龙处以罚款5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2020年3月27日前到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0年3月12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