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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刑)行罚决字[2020]00006号
时间:2020-02-26 15:02:2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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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刑)行罚决字[2020]00006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兰,女,19XX年10月15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0150162,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现查明2020年1月29日凌晨0时许,违法人员陈某兰在梅江区出租屋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2月3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对陈某兰的尿液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类联合检测试剂进行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吗啡”、“氯胺酮”呈阴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人员陈某兰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情信息等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陈某兰吸毒处以罚款5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2020年2月18日前到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