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广)行罚决字[2019]00034号
违法行为人钟某炎,男,19XX年6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6091516,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
现查明2019年12月23日16时许,在蕉岭县广福镇石峰村(原蕉岭监狱)废弃的足球场处,钟某炎在该处抽烟并随意扔弃烟头且不踩灭烟头,致使废弃球场内发生火情,发生火情的地点离林区50米范围内,违反了《蕉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某炎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钟某炎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打火机一支。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9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