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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仿警服、警用装备大清查!
时间:2023-04-12 10:57:1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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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击整治非法穿着仿制警服、非法使用警用装备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警用制服和警用装备的专用性和严肃性,有效杜绝高仿警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3月30日,蕉岭县公安局开展非法穿着仿制警服及使用警用装备专项清查行动。

清查行动中,民警对友邦小学及劳保门市等单位进行排查登记,对检查中发现违规穿着仿制警服或仿警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清理整改,要求各单位强化自查自纠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依法穿着“2011式”保安服装。

同时对各单位开展宣传教育,详细解读《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明确告知负责人及安保人员穿着仿制警服、使用仿制警用装备属于违法行为,人民警察的警服、装备、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持有和使用,如有发现存在穿着仿制警服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此次专项清查行动,共检查安保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10家,开展普法教育10次,受到宣传教育人员36人。

蕉岭县公安局将持续加大对社会人员非法穿着仿制警服和使用警用装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力度,从根源上遏制保安从业人员和社会人员非法穿着仿制警服和非法使用警用装备的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