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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更改姓名的具体要求
时间:2023-09-12 10:20:5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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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给予变更。18周岁以上的人要求更改姓名的,应从严掌握,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才可给予更改。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法处罚的人和正在劳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和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女子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规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须征得父母双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