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办〔202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办法》已经2026年7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3日
蕉岭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5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农字〔2020〕49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审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的申报、审批以及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生产生活,并与该组织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员。成员身份判定严格按照《蕉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蕉府办〔2018〕11号)执行。
二、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应遵循“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落实法定要求,农村村民一户仅可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1.成员取得。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2.出生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人口自然繁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后代,且户籍登记在本村的人员。
3.婚嫁取得。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后代结婚(以依法婚姻登记为准),且户籍在本村的配偶及子女。
4.政策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或者移民,将户籍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生育的后代(含依法收养子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资格权丧失
1.丧失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2.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3.法律法规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
(一)“一户”的认定。本办法所指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当地公序良俗及以下原则认定:
1.父母与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共同认定为“一户”。
2.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符合分户条件的,原则上可视为宅基地确权条件的“一户”。
3.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认定为单独的“一户”。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二)“一宅”的认定。本办法所指的“宅”,以宅基地审批申请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为基础,镇、村两级现场查验;同时,结合以下情形综合认定:
1.具备合法权属来源、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早期建设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宅基地、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的农房等,可认定为“一宅”。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但仅允许一处旧宅进行原址翻建。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4.一户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我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同时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均建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且无扩建、翻建行为的,可认定为“一宅”。
5.两户及以上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共处登记在父辈名下产权的住宅,且各户均无其他宅基地,若其中一户申请分户新建住宅,并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对该父辈房屋继承权的,可视为符合“一户一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分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作为分户申请宅基地: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认定;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再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属于“一户多宅”的。
2.不符合本办法分户条件的。
3.将原有农村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原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的。
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申请易地新建住宅但未按政策承诺拆除旧宅、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6.原有宅基地住房被依法征收已领取货币补偿、获得宅基地安置、住房安置或其他产权调换安置,且已书面承诺放弃本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对本办法中其他未涉及“一户一宅”问题,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处理,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对《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蕉岭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