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蕉各单位,蕉华园区综合部:
《蕉岭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7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县财政局联系。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0日
蕉岭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以及梅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明电〔2015〕115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廉洁节俭。
(三)坚持规范透明。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车辆,数量不能超过企业负责人编制内人数,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专车,一般按照多人1车的原则配备。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正职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上述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补贴标准。不得既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九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公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结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护,合理选择定点维修点,有效降低维护费用。维护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职不超过18平方米,副职不超过12平方米。
第十四条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和统一结算,不得将接待费用量化到个人名下。
第十八条业务招待原则上在本企业内部进行,严禁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企业负责人不得接受各级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到高档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中的业务招待、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高档烟酒、名贵药材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禁止没有公务需要的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应当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或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选用经济舱,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应当选住小型套间或单间。出差地有本企业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
第二十三条企业当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因私出国(境)护照实行集中管理。企业负责人因私出国(境)应履行报批程序,并自行负担相关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七章 通信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可采取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企业不得既为企业负责人报销通信费用,又发放通信补贴。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岗位人员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作出合理预计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所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人员、分项目逐级编制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建立内部审批制度,并在完成预算审核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提交备案报告,同时抄送本企业审计委员会。
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差异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 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需履行企业预算管理审核程序,并重新提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审计委员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要定期进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等行为。
(一)禁止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禁止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禁止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三)禁止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以及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公务车辆或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四)禁止企业负责人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招待。
(五)禁止企业负责人超标准报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或者自行审批涉及本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报销账单。
(六)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三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按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严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责任。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各受托监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